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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案外第三人撤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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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
按照传统的既判力理论,法院的裁判一经做出,便对法院和 当事人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 经过裁判的纠纷不得再以同法审判改变或撤销不正当的权利义务认定状态, 实
现权利维护、案件纠错与程序保障的多重功效。
(二)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救济程序。 在民事
诉讼一般权利救济程序中,通过法院对争议事实进行法律审查, 最终以权威裁判对争议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在纠纷当事人之间确
定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裁判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既判力保证已生 效的本诉裁判不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从而维护司法
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第三人之权益受到本诉 裁判既判力扩张而利益受损, 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 定或调解书要求法院进行改变或撤销,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是一 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首先,撤销之诉的行使会对本诉裁判的 安定性造成影响,甚至达到颠覆的结果,具有再审程序的某些特 征,相对于一般程序救济来讲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其次,第三人 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为了保障无辜第三人 的权利,理应允许第三人通过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相对于本诉而 言,第三人针对生效裁判提起撤销之诉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如果第三人在本诉中参与了诉讼, 就意味着其在本诉中已经得到 了程序保障,即便本诉裁判结果失当,也不能发动第三人撤销之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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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要件分析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确定适格当事人关系到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正确启动、 有效运行并达到立法期望的目的。
适格被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较容易确定, 一般为本
诉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如果本
诉中涉及到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在本诉中主张了实体权利, 因涉
及到实体权利最终确定的问题,应当将其纳入被告的范围。当然, 本诉中的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方, 需要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联系民事实体法综合判断。
适格原告。新《民事诉讼法»第 56条将原告限定在 第三
人”范围内,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且民事 权益受到损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 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设计最为值 得借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583条规定:于其中有利 益的任何人,均允许对判决提出第三人异议••…;非诉案件中,只 有没有得到判决通知的人始准提出第三人异议。 ”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507条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 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可提起撤销之诉。通过分 析可以看出,法国和台湾地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之规定范围 较为宽泛。
在我国,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本诉中可以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 实体权利,可以独立的身份通过起诉参加到本诉中。 如果没有参
加本诉,则可对争议纠纷进行单独起诉, 还可以在可行的情况下 通过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