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二)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三)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 依法理财、讲究效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财务管理的任务
(一) 依法、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化配置社科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编制配备专职合格的财务人员;社科院的全部财务工作须在院长办公会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社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贯彻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财力的使用,以及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工作实施集中管理。
第五条社科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制,协管财务的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实施对社科院财务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计财处是社科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社科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章经济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的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 做好社科院综合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策工作;
(三) 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为保障和促进社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筹措资金;
(四) 管理和核算社科院各项经费,审核、监督各项支出;
(五) 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财会人员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六) 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工作;做好票据和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七) 定期向主管院长汇报社科院财务状况及相关问题。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根据社科院事业维持和发展计划的需要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九条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的资金均须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如实地编制单位综合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预算编制时,将财政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预算收入,按规定统一核定支出。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财务预算一经通过,一般不予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作预算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预算经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报市财政局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再安排项目支出。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已编制的预算。经费预算按项目管理切块分配落实到各部门后,按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各主管领导审批其分管的经费。
第十二条社科院建立备用金制度,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备用金每年按财务预算中公用经费的5%提取。动用备用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社科院开展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下列项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社科院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保证来源合法,有关收入凭证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全部上交院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单位逃避财务监督、自收自支、坐支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社科院支持、鼓励各单位、个人,利用人才、技术、闲置资产等资源开展服务创收活动,各项服务收入在不违反预算制度的前提下,按照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审批执行。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支出是指社科院开展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付出。支出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社科院经费支出以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