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的新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员聘任制度,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并为其聘任、奖惩、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职员工的德、绩、勤、能进行全面考核,并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为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但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事假或其它个人原因,全年累计在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者;
、未聘岗位人员;
、法规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
。
第四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计算)。考核时间为每年年末。
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与管理,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绩、勤、能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第七条考核的标准以岗位职责、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德、绩、勤、能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合格与不合格的人员,可给予基本合格,期限为六个月。基本合格期间可作为试聘对待,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基本合格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然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党政管理干部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全年病事假不超过十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承担的工作中至少有一、二项难度较大,完成得出色并被大家公认者;
2、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学校有显著贡献者;
3、防止或制止事故有功,使国家、学校或职工的利益免受损失者;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学校财产效益显著者;
5、同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不爱校敬业,有下列情况之一:
1、组织观念差,纪律松懈,有旷工现象者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2、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3、一年内受过校纪、党纪、治安警告处分者;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5、不顾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