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切实保证集团内控体系和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护国家、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及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公司内部标准;
(五)公认的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不受集团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干预。
集团公司内部的其他组织可以向审计监察部提出审计项目建议。
全体员工可以实名或匿名(鼓励实名举报)向审计监察部举报集团内发生的舞弊、违规等事项,审计监察部在必要时将开展专项审计。
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职业道德
第一节审计机构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置审计监察部,负责全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监察部在必要时可以设立驻外机构或驻外专员,其职权另行规定。
第二节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设部长一名,必要时设副部长或部长助理。部长主持审计监察部工作,副部长及部长助理协助部长工作。
审计监察部部长空缺时,由审计监察部副部长或部长助理主持工作。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依法按章办理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因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须事先办妥工作交接手续,不得中断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足以胜任工作的审计专业知识及审计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的职责以《职务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监察部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
第三节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客观、保密的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正直和勤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应主当回避。
审计人员不得执行除内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也不得行使其他有损审计人员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和审计监察部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人员)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违反职业道德,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他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交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给以处分。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