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10年10月30日复旦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行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确保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健康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全体在编全聘教职工。灵活用工人员及附属医院职工违纪,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处分违纪教职工,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校规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本条例是复旦大学处分违纪教职工的规范性文件,对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分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其他规章制度涉及处分内容须严格根据本条例制定或修订。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种类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国家、上海市和学校颁布的劳动纪律和人事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教学纪律,导致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学术规范,在学术活动中有严重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上海市和学校财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秩序;侵占公共场所、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财物、设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重丧失道德,侵害他人利益,败坏学校风气的行为。
第十四条妨碍调查违纪行为,打击举报人、证人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十五条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十六条教职工处分种类分为5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
第十七条教职工处分的期限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2个月;视其表现,可延长12个月。
第十八条对于违纪行为,可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一定影响的,可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可视情况分别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无悔过和改正,继续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一种违纪行为违反本条例两项以上规定的,应当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给予处分。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在数个处分中最高处分以上,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可责令违纪职工赔偿损失,上交违纪所得。
第二十一条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挽回因违纪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纪情节轻微,或属于过失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纪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给学校造成不可挽回损失;或属于屡次违纪;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调查处分过程;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以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