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侨大学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华大校人字[200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学校工作规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学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全校处级(含)以下的教育管理职员、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第五条对下列几种人员的考核作如下规定:
1、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不计算考核年限。
2、对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其现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工作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或结合查档进行。
3、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军官转业时的组织鉴定,转业的当年未受组织处分的应定为合格等次。
4、轮换、晋职、降职的工作人员,时间不足半年的,结合原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
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6、挂职锻炼、支教、借调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与现所在单位联系,现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原单位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支教、借调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7、每学年第一学期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第二学期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进行学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8、考核期限内,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学年度考核。
9、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
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学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10、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学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学年定为不合格;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处分期限按有关文件执行。解除处分之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再确定等次。
因计划生育问题受处分的,在限制期年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11、因公致残、致伤,或患严重疾病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工资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中层领导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应参加领干部系列和专业技术人员系列的考核。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
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