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淮南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局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市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市局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定市局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制定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市局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实施的,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六条市局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决定。
市局各科室可以向市局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由市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七条市局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局法规教育科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市局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科室负责实施听证。
第八条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主持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听证会的会务工作由记录员负责。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条听证员中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派人担任。
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人数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延长听证会时间;
(三)决定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其他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密切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员回避的申请。
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陈述人包括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科室或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公众陈述人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部门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人数为5—25人,其中下列第1、2项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依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3、听证组织部门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五条职能部门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六条公众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