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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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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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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鸡西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鸡西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以下简称妇社科)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科务会参加人员、局长办公会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后,应当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黑卫妇社发[2007]90号)第十条: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审批执业登记办法。各地将设置规划和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登记:
(一)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及医疗机构管理软件中导出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信息(有软件机构);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九)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十)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五、受理
申请人到市卫生局中医科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报科长签署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二)承办人B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实施现场核查,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清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由专家核查组拟制现场核查意见,核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核查意见上签字。如需整改的,下发整改意见,再次复查。
(三)承办人B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