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评审认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评审认定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提高非煤矿山救护队素质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号令),制定《吉林省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评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非煤矿山(煤矿、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救护队三级、四级资质和辅助救护队的申请、受理、评定和审批。矿山救护队一级、二级资质的评定和审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办。
二、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一定开采规模和从业人数,特别是井工开采的矿山企业,为加强应急管理和保障事故救援,应当成立矿山救护队。
(一)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应当成立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
(二)从业人员达到1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应当成立四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
(三)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应当成立矿山辅助救护队。(以上数字均含本数)
三、取得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除承担本企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外,也可面向社会从事非煤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技术服务。
取得四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和矿山辅助救护队只能承担并从事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救援技术服务工作。
四、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吉林省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与监管工作,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吉林省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矿山辅助救护队由各市、州安全监局评审认定后报省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中心备案。
五、矿山救护队实行属地监管,资质的前期评审认定工作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受理和评审认定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和备案。
六、矿山救护队人员培训,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由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
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按照企业提出的资质要求由企业自查后,报县、区安全监管局初审,再由市、州安全监管局评审认定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和备案。
评审与认定按材料审查与审核和现场审查与审核的程序确定申请资质等级后,逐级报批和报备。
九、矿山辅助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资质申请可按下列材料上报:
1、成立矿山救护队申请文件;
2、矿山救护队资质申请表;
3、组织机构和人员统计表;
4、企业任命正、副队长和工程师文件;
5、救护队职责、规章制度、服务范围;
6、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救护队领导资格证、队员合格证复印件;
8、矿山救护抢险使用图纸及资料;
9、救护队办公室、值班室、装备、设备、车辆照片;
10、为队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手续;
11、救护队专项资金证明;
1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上述材料一式3套)
十、矿山救护队审查、认定机关按下列规定开展审查认定工作。
1、经现场审查和查阅相关材料,认为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由市、州审查机关出具书面合格文件报省局待审核认定。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市、州对矿山救护队审查合格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如需到现场审核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3、对上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