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师范大学2011年度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参加本次考核的人员为2011年12月底在职教职工(不含待分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因病、事假未上班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工伤除外)的人员,不参加本次考核;2011年第四季度调入或校内调整的人员,由调入或校内调整前所在单位考核,考核结果报现所在单位;新分配来校的未定级人员,应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作为试用期及转正定级的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于少数不能完全达到“合格”标准,又不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以定为“基本合格”,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必须对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教育,限期改正。如仍未按期改正,下一年度考核时应定为“不合格”。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此次如未达“合格”等次标准的,只能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受处分人员的考核参照有关文件执行。即: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或错误发生的当年(一个年度,下同)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或受党内严重警告、党内撤职处分的,处分当年或错误发生的当年应定为不合格等次,以后年度按实际考核情况确定相应等次;受行政撤职、党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但保留公职)处分的,处分当年或错误发生的当年定为不合格等次,次年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原则上只能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双重处分者,依处分重的种类处理。
3、考核标准:学校确定政治思想和师德、业务素质和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见附件),各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要求的本单位人员考核评分体系。被考核人员有一项未达基本要求,考核等次定为“合格”以下(“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管理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等原因,给学校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给学校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教学科研人员,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的40%且总工作量未满基本工作量40%的,以及本年度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含各类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学科研岗高级职称人员,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总工作量未满但达到40%以上或教学工作量达到40%以上人员,考核等次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当年度来校、产假、脱产培训或访学的教学科研人员,不按本方案执行)。
考核等次为“优秀”者要从严控制,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具有改革创新和协作奉献精神,工作出色,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优秀”等次指标数由各单位按考核人员数的15%的比例掌握(计算时四舍五入),宁缺勿滥。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下的,“优秀”等次指标限额1名。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