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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效能建设若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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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效能建设若干制度.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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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效能建设若干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效能建设若干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我局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凡涉及到我局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一律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对来我局办事者,一律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文明用语,杜绝“生冷硬推拖”和“四难”现象。
     2、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六个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3、将市容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需提交的各类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公开、公示。
     4、着力简化办事程序。市容许可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资料齐全的市容许可项目简易的“即来即办”;复杂的,在7日内办结,需要上级批准的及时呈报。
    5执法人员须严格遵守文明执法“十不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律按规定向管理对象发放“诚信执法监督卡”,便于当事人投诉和监督。
    6、聘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管理服务对象为我局行风、政风监督员,经常性地征求他们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一律凭证收费,杜绝无证收费和乱收费。
    8、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单位规章制度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效能型、服务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维护服务对象和本机关干部职工的权益;
     2、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3、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注重针对性。凡事关服务对象和本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2、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3、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4、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三)公开形式
     1、政务公开的形式要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2、政务公开一般采取召开设立政务公开栏、专题通报、印发文件、公示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档管理。
3、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局行风、政风监督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综合考核范畴进行考核。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行政相对人到局机关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或我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诉求事项。
2、对于上级机关的来文,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科室)应在2天内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时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原因。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应由本单位(科室)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局创建督查科并说明理由。
4、对于群众的来电、来访、投诉及反映情况,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和格式办结。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5、对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