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科技设计处
责任人:承办人(A、B)、政务大厅窗口人员、科员、处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九条规定:“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初审的权限和所需要件。”
三、条件和标准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文件或证明文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与其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聘用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金、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六)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国家规定保险有关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行政审批审查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大厅首席代表签署意见。处长复审签字后,呈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签字。初审完成,上报省厅。
七、办理时限
自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至上报省厅止20个工作日。并在上报省厅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省厅适宜通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