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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源用户辅助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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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源用户辅助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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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源用户辅助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光源用户辅助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实现资源共享,更好的为用户服务,促进跨地域、跨学科的科研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户辅助实验室。
用户辅助实验室指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工作需求建立的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实验平台,包括样品/实验准备间、一般实验室和特殊实验室。
上海光源同步辐射实验部和国实办负责辅助实验室的规划和统筹,国实办负责受理辅助实验室的使用申请和办理具体的使用手续。
第二章实验室分配与管理
国实办根据实验室的规划和使用需求,审核使用申请表(附表1),核准后发放实验室钥匙。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协助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负责制订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使用和日常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制度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章用户使用申请
实验室数量有限,配置、功能不同,为合理、有效的使用,用户在申请课题前请与相应线站负责人联系,提出完成课题所需的必要支撑条件。
实验准备间的使用可直接与其负责人联系,不需要申请。
一般实验室和特殊实验室使用申请(附表2)与课题申请一并提交国实办,经实验室负责人核准后方可使用。
从事特殊实验(动物、生化实验等)用户,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从事该类实验的证明。
从事放射性实验用户,需提供放射性培训合格证书(由审管部门颁发)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证明。以上放射性实验是指实验中使用各种标准放射源或不会污染所使用的实验设施或场所的实验。
用户应学习必要的辐射防护、消防安全知识和实验室操作规程指导,并应遵守该实验室一切规章制度,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用户在非工作时间内使用实验室,需预先报告实验室负责人经同意后到国实办备案,原则上实验时不少于两人。
实验结束后如实填写实验室使用报告,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要及时通报,严禁擅自拆卸。具体参照中录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分为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包括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防辐射。实验人员(含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制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各实验室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精密贵重或操作复杂的仪器由专人操作;一般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监督管理。
主体内实验室严禁违章使用明火,有特殊需要经技术安全组核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并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在极易引起火灾的用电、易燃、易爆及易燃高压储气瓶等物品的使用环节上按其安全规范严格使用,积极防范。
严禁将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源)、易制毒化学品、细菌疫苗、实验动物等有较强危害性的物品私自带入/带出实验室,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相应的刑政处分,用户则取消其用户资格,对已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实验期间工作人员须确保特殊样品(放射性物品、实验动物、有毒有害化学和生物材料等)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对特殊样品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专人保管。
实验室内物品不得随意带出实验室,对确需带出的设备、一般化学和生物样品,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向国实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