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实施机关】市、区(包括光明、坪山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综合执法工作的机关(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
市、区建设、环保、公安、教育、市场监督、交通、文化、卫生等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基本原则] 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妨碍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执法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二章综合执法的范围
第八条【范围】综合执法的范围是: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管理、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禽畜屠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禽畜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照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存储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根据户外广告管理以及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根据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登记擅自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范围的调整] 除依照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综合执法范围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十条[禁止性规定] 除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综合执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章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
第十一条【市城管机关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办理全市跨区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督促各区综合执法机关开展工作,根据
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各区综合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区城管机关职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办理本区域内跨街道的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区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考评;
(四)协助和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街道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