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2022资金托管协议书_资金托管协议
资金托管协议书
托管方:
受托方:临沧市大理商会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2022年8月3日前将托管资金交付受托方;
(二)在向受托方借款时应当供应高于借款本金数额的财产担保,同时供应至少2名担保人;
(三)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退回任何托管资金;
(四)托管方不得将受托方借给的资金转借给其他社会成员牟取私利;
(五)在受托方合理履行托管义务期间,应当理解并支持受托方的各项确定。
第五章 受托方的权利
第五条 受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收托管方交付的托管资金;
(二)有权托付商会成员对托管资金进行特地管理;
(三)托管资金借给商会成员或其他社会成员,由受托方确定;
除利息条件外,其他条件同等的状况下优先出借给商会成员;
(四)托管资金借给商会成员时,有权要求其供应价值不低于借款本金120%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收取相应利息;
(五)托管资金借给其他社会成员时,有权要求其供应价值不低于借款本金150%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并可根据不低于月利率3%的标准收取相应利息;
(六)结算时,%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受托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管好托管人交付的托管资金;
(二)受托方出借托管资金时,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并要求其供应相应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
(三)受托方出借资金时,应当根据托管方的托管资金(含新增的托管资金)比例进行出借;
(四)每次结算前,应当将托管方的利息收益计入其原有的托管资金;
(五)适时向托管方通报托管资金状况。
第七章 收益的安排及损失的担当
第七条 对于托管资金的运作,每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托管资金产生收益时,%提取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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