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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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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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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宿食药监办发〔2007〕10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大力推行“阳光行政”。
第三条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但以下政务信息不列入公开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实行审核制度,审核后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未经审核不得公开。审核权限如下:
本局门户网站公布的内容,由各处室按业务范围提供,办公室汇总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媒体刊登局领导讲话、文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政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事务和方针政策的,政策法规处参与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公告、新闻发布会、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收费的标准和依据;
(五)行政执法公开承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
(六)本局执法过错追究、行政许可监督、行政复议受理等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及投诉或申请的方式、负责的部门;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
(八)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九)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动态;
(十一)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申请时推荐填写《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