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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我区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效劳价格 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开展,保证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规进行处理.
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 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根 据我区实际,物业效劳费也可按套内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收费标准可 根据需要根据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算系数相互换算.
第九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 业效劳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 结清物业效劳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 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由建设单位根据该物业区域同 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 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接受委托 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 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二条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与业主约 定装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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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 2000 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效劳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白检查合格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 当及时修复,假设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 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 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缺乏以支付修 复费用的, 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 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效劳费.
第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
如证件回收后能屡次使用,可向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 10元的 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 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 5元的标 , 成后,出入证由装修单位或业主负责退回.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 工本费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白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 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效劳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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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白行〔含委托他人〕清 运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的,清运 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