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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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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1660287**** 2022/5/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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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完善 投资全周期风险控制机制,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国资监管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告国资监管部门。
第八条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企业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禁止类投资项目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 入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企业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国资监管部门 上报,经国资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议事决策程序研究批准后实施;负面 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程序、权限自主决策;企业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在国资监管部门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 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 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 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 资计划。
第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年度投资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 国资监管机构依据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 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 年度投资计划,国资监管机构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 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 监管机构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列入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 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监管机 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 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 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 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监管机 构核定的各企业主业、培育主业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 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 新投资项FI,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 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 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国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 构,应对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需要授权独资 子公司行使投资决策权的,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控股子企业的投资 事项,相关子企业产权代表应在其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 资机构)召开会议15日前,将拟投资项目逐级提交上级企业,上级企 业按规定形成明确意见,并将意见授权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企业 的授权在子企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上发表意 见,行使表决权。
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 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 档。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 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企业对投资的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和章程约定委派 董事、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并定期轮换,加强对委派人员的监督管 理,委派人员应定期向派出单位述职,报告监管企业的经营情况。严 格管控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不得超过持股比例,且须 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禁止对参股企业及其他股东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