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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和法律审探究
〔摘要〕202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别采纳了“区分标准,[6]法国采纳二者分别的历史教训值得我们防范,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也基于他们明白认定案件所涉罪行的法律概念的假定上。[7]即在理论上二者的区分并非肯定,纵使人民陪审员仅认定事实问题,其中也会包括局部的法律适用,无法与诉讼程序、证据规那么的理解与判定分割。(二)适用标准上的困难:法官指引规定配套措施不完善。《陪审员法》其次十条正式确立了我国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考虑到有的案件中事实和法律问题穿插,而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判定应受证据规那么等法律标准的约束,假设未能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标准,仅凭朴实价值判定难以作出恰当的事实认定,须要法官就有关内容和规定进展必要的释明以便陪审员更好地厘清思路。[8]从这个意义而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能否真正在个案中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谨慎履行该法定义务,但法律未说明详细适用情形,甚至某些状况下法官并未主动引导陪审员朝案件事实认定方向发表看法,而陪审员自身也不知该权利义务。(三)适用程序上的困难:错位行使裁判权救济措施缺位。实践中会存在法官将本应为陪审员参审的事实问题作为法律问题裁判,反之亦然,均属于双方错位行使裁判权情形。[9]同时由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有独立的判定权,法官因依据少数听从多数原那么不能干预陪审员作出的错误认定进而错误运用法律或者因法官未尽义务范围的释明致使陪审员偏离正确事实方向的,应否被追究责任等相关问题,因缺少对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双方很可能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分审机制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路径完善
(一)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相对分别。有观点认为基于我国法律文化的非对抗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陪审员适用司法责任制尚未建立等状况,二者的分别具有不行行性。[10]但陪审职权改革的目的使得区分二者是将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的势必趋向,也是立法和实务不容回避的问题。在主见“肯定分别模式”和“相对分别模式”的探讨中,[11]“相对分别模式”于我国更具优势。一味地追求二者的完全独立,不仅犯难法官与陪审员主体本身,也可能因过于僵化的分别影响案件审理的质效,且假设完全分别还会导致所认定的为非法律意义的一般案件事实,无法为后续的法律适用供应支持。[12]首先,有试点法院借鉴了法国参审制,即由法官在审前划分案件的事实局部和法律问题,难以判定的归类那么短暂纳入事实的范围,该做法在某种程度提高案件效率的同时,也会存在着必须结果误差。现学界对于这一问题有了必须的探究和探究成果,如确立事实问题清单制度或在个案中予以区分。[13]通过清单列举大致的范围虽有局部局限却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陪审员法》对此没有细致规定,但可以通过实践中的有益探究进一步挖掘,确定属于陪审员认定范围的案件事实局部。其次,大合议庭中只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中的事实应定位为与裁判依据相对应的法律事实,实践中应依据三大诉讼案件的不同性质有所分别,建立与之相适的事实认定规那么,推动事实争点的归结,[14]同时给予法官必须自由裁量权进展调整。再次,由于大合议庭制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