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院校用工和薪酬制度改革 的劳动合同法问题
主讲人:王全兴
内容要目
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
职业院校的用工方式概述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派遣
外包用工
职工外派
非全日制用工
退休人员的聘用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报酬问题
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二)职业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分类
职业院校
国有职业院校
民办职业院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职业院校
非社会化后勤单位
非法人机构
校办产业
后勤单位
教学、科研、管理机构
社会化后勤单位
法人企业
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三)劳动关系的归属
类型
劳动关系归属
《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归属
国有职业院校
民办职业院校
教学、科研、管理单位人员
与学校有劳动关系
第2款
第1款
非社会化后勤单位
校委派人员
与学校有劳动关系
第2款
第1款
自聘人员
与学校有劳动关系
第2款
第1款
社会化
后勤单位
校委派人员
与学校有劳动关系?
第2款
第1款
自聘人员
与后勤企业有劳动关系
第1款
第1款
校办产业
校委派人员
与学校有劳动关系?
第2款
第1款
自聘人员
与企业有劳动关系
第1款
第1款
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一) 原人事制度与聘用制度的比较
原人事制度
聘用制度
1
固定工制
合同制
2
劳动关系由行政方式建立
通过双向选择、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
3
几乎“终身制”
有期限且可解除
4
权利义务由法规政策规定
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5
适用人事法规
适用劳动法和人事法规
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二)聘用制的风险及其应对手段
特点
风险
应对手段
1
劳动者自由流动
人才外流
▲党的领导;
▲思想教育;
▲职工民主;
▲教授治校;
▲规范化管理;
▲法律手段(劳动、人事法律法规);
▲其他手段
2
用人自主权
用人权的滥用
3
劳动关系稳定程度
降低
不利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可能削弱凝聚力
4
劳动关系形态多样
劳动歧视,内部协调、实现公平的难度加大
5
制度转轨
需善后处理的问题多
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三)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与第2款的差异
■“适用本法”与“依照本法执行”的差异
类型
法律表述
法律含义
第1款劳动关系
“适用本法”
完全适用劳动法
第2款劳动关系
“依照本法执行”
一定程度适用劳动法;
同时适用人事特别法。※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优先适用特别法,补充适用一般法。
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四) 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1
一般法
特别法举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年)
▲正在制定中的《人事管理条例》
国有职业院校聘用制的法律适用(四) 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特别法——2
《劳动合同法》
人事特别法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法定可解除聘用合同的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