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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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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 女, 1970 年 5 月 3 日出生, 汉族, 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
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 1973 年 1 月出生,汉占有
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 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
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
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
告拳脚相加。 2009 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 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 、解除双方的婚姻关
系; 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 5 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
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
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
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
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
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
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
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
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 ,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
力给其中一方造***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
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
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
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 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
案的 620 件离婚案件抽样统
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 9%,
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
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
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
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
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
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
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
小女儿郭丙。 1985 年 4 月 25 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
订了分家协议, 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 ,
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60 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
5 元, 60 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 元。 ”郭某于 2010 年 8 月去世后,
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 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 年 10
月 14 日, 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要求随
次子郭乙生活, 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 1000 元, 其他二子女给付赡
养费各 500 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
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
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
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
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 1985 年签
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
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
某自己每月有1200 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
郭乙照顾, 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 长子郭甲每月给付
赡养费 300 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
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