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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中旧村城市更新活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 城中旧村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确定更新意愿和实施方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统计样表见附件1),其中:
(一)用地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名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内容。
(二)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涉及村民的应注明是否被征地农民及居住人数),现状、报建、产权登记的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产权登记的时间,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规划、房地产登记、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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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房地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名单核对、村民优惠报建指标数量及具体使用情况核实、地价计补核算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房地产权证信息核实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工作。
上述各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后应将结果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并公示(样表详见附件2、3)。经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完成后,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向以下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规划部门对更新区域内补公项目的具体类型、用地规模和位置提出意见。
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对更新区域内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提出意见。
国土部门对更新区域内的土地权属情况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合法性确认结果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委托专业机构测算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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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测算结果,以及相关的补公项目规划意见、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等意见,委托具有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回迁区域和融资区域分别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第二十六条 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正、公平、合理,具体包含:
(一)对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合法建筑的补偿方式和标准。补偿方式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
(二)对村集体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除对现有村集体物业补偿外,还应将项目建成后的部分物业(含土地)无偿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四)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签约奖励标准。
(五)其他经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认可给予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可行后,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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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对更新单元规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开展城中旧村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或派出机构)申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申报的同时,组织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更新区域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并和所有成员(股东)及其他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