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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分享超额利润管理办法(草)(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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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分享超额利润管理办法(草)(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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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分享超额利润管理办法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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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分享超额利润管理办法
目的
对与公司长期共同发展、做出持续贡献的员工提供参与分享委托人利润的机会,鼓励员工继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
定义
3.1分享超额利润:来源于委托人出让的部分超过目标利润的超额利润,是委托人对经营代理人及员工的有条件的经济报酬赠送,并分期行权。在每年的行权行为未实施前,预先计提的分享超额利润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
3.2个人分享超额利润帐户:为便于员工准确了解预期的分享超额利润数额,分别为所有员工设立个人分享超额利润帐户。
2.1未达到行权条件前,该帐户所列金额为可能的预期金额,不是经营代理人或员工的个人权益。
2.2集团综合管理中心每年提供参与分享超额利润的员工信息给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核算,并组织实施每年的行权。
3.2.3个人分享超额利润帐户的余额按返存集团资金利率计息;在行权时对行权部分按实际时间结息,不计复利;未到统一行权时间前提前行权的,当年不计利息。
4.分享超额利润的计提
1分享超额利润的计提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以当年超额利润部分为计提基数。
注:超额利润的核算按照担保集团公司有关规则进行。
4.2各经营单位分享超额利润的计提
分享超额利润=当年未摊销往年亏损的超额利润*15%+当年摊销往年亏损后的超额利润*15%

3担保集团总部分享超额利润的计提
担保集团总部分享超额利润=当年未摊销往年亏损的超额利润*15%+当年摊销往年亏损后的超额利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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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享超额利润的分配原则
5.1各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分配的分享超额利润比例不低于70%,剩余部分由各经营单位自行决定分配范围及方案。
注: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班子人员指各经营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等。
5.2担保集团总部的分享超额利润的70%在集团各中心负责人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中分配,30%在其他员工中分配。
5.3各经营单位自行根据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职位性质和等级等因素决定各职位的基准分配系数,并结合员工个体考核成绩,形成具体分配方案报送集团综合管理中心、执行总裁、首席执行官审批;其中在确定业务人员的分配系数时,须与业务人员负责项目的解保情况挂钩。
5.4担保集团总部分享超额利润的分配由集团综合管理中心根据职位性质、职级等决定各职位的基准分配系数,并结合员工个体考核成绩,形成具体分配方案报送执行总裁、首席执行官审批。
6.分享超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