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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立法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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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立法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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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立法评析
李綦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0此外,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均是我立法者需要判断行为所造成的这种实际危害或者造成实际危害的危险达到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首先,只有那些能造成客观危害或者具有客观危害的危险行为才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而这种危害或者危害的危险是通过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表现出来的,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说,刑法之所以规定这一罪名,一个必要条件是因为这类行为侵害了他人专有的注册商标权,以及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而行为侵害他人专有的注册商标权,以及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是通过表明这种权利存在的客观事物表现出来的,这一客观事物就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从这角度来看,行为人只要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就会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造成危害。而无论这种注册商标的类型。其实,未注册商标也享有商标权,国家也要对其进行管理。但是,除了未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之外,其他未注册商标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因而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
其次,并不是所有造成客观危害或者客观危害的危险行为都应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立法者需要进一步说明行为具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客观危害或者客观危害的危险才能被设定为犯罪。而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就客观层面来说一般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考察:第一,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是否重大。“所谓严重的客观危害,首先是对至关重要的权益的侵害。侵害对社会生存意义不重大的社会权益,无论程度如何,均谈不上严重危害。”④第二,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是否严重或者行为是否具有造成重大客观危害的危险。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是立法者在设罪时所考察的重点,即使行为所侵害的社会权益重大,但是如果行为仅会造成轻微的危害或者具有轻微危害的危险,则也不应该为刑




法所关注。具体到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说,其所保护的商标专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而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设有专章对财产权进行保护。因而可以说,商标专有权是重大的社会权益,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而体现商标专有权的任何注册商标和外国驰名商标都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是否侵犯任何注册商标和外国驰名商标的行为都会造成严重的客观危害,这需要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实证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危害来看,似乎只有侵犯注册商品商标、注册服务商标和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行为才会造成重大的客观危害。可是,这一结论并不能排除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也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的设定还需要刑法谦抑标准的运用。

二、设罪的谦抑标准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对象的选择

由于刑法在某种意义上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是“第二道防线”,因而现代刑法不能像古代刑法那样事无巨细地涵盖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这正是刑法谦抑精神在刑事立法中的要求之一。就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说,刑法的谦抑精神制约着其犯罪对象的范围,亦即本罪的犯罪对象选择要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按照刑法谦抑精神的要求,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