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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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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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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工会(gōnghuì)经费代收管理方法(fāngfǎ)
工会(gōnghuì)经费代收管理方法(fāngf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
关于(guānyú)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的依据、对象、标准、时间和地点
1、代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22]9号)
2、代收对象: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部属驻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涉外企业等)、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财政预算列支工会经费并按规定划拨到各级地方工会的单位除外),不管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依法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3、代收标准:邮电通讯类按计算基数的5%征收;金融保险类、电力类、地质类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10%征收;国防军工类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成立工会组织的其他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待其依法建立工会后,自批准之月起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已建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规定上缴后的余额,凭《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直接划拨至本单位基层工会作为活动经费。


4、代收时间和地点:缴费人全年工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季、500万元以上的按月,在季度(月)终了后15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第四季度应在12月底之前进行预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工会经费年度结算清缴。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缴存到指定的工会经费账户。原有缴费人不改变现有经费入库级次(市本级由总工会提供名单),城区(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度假区)以税收级次为入库依据。
〔六〕检查结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结算。
〔七〕减免与缓征。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代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方案管理。省地方税务局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总工会协商制定年度代收方案,下达给各市州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实现代收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代收工会经费经人民银行国库收纳入库聚集后,直接划转到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总工会在银行设立并管理的代收“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聚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额,并催促人民银行及时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票证,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将工会经费收入列入地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第十四条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执行〔工财字〔2022〕81号文件〕。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县以上〔含县级〕工会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根底信息的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根底


数据信息资料,建立数据库,夯实根底工作;
〔三〕催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账;
〔四〕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上缴下拨工作;
〔五〕负责与地税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