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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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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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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民防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2004-09-27)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加强民防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民防战备建设、城市建设、开发利用以及工程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等级民防工程和简易民防工程。
第三条民防工程档案由市、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民防办)管理、保存和使用。
第四条各级民防办应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民防工程档案。
(一)市民防办负责建立、健全市直属民防工程、四级以上(含四级)民防工程及区、县指挥所、通讯枢纽、电站、地下医院、地下车库等重要特殊工程(以下简称重要特殊工程)档案,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的民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民防办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范围内的民防工程档案,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范围内的各单位的民防工程档案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外资以及承担工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区、县民防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卷范围
第七条民防工程档案立卷范围:
(一)工程技术档案
防护等级在五级以上(含五级)的民防工程,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材料(工程技术档案立卷内容和程序详见附件)。
1、工程文字材料:项目审批文件、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说明书、概预算和决算对照表及编制说明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书、技术档案鉴定验收和移交接收书;
2、工程竣工图:工程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供电系统图、给(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和通讯系统图。结合基本建设建造的防空地下室,应附地面建筑底层平面图。
六级以下简易民防工程的技术档案,参照五级以上工程的内容,按现存的技术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立卷。
(二)民防工程档案卡(以下简称工程档案卡),包括工程位置图和平、剖面图,由市、区、县民防办填报。
(三)按照上级部署所进行的各种工程调查材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民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从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凡工程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变动时,应由涉及变动的区、县民防部门进行调整或办理必要的档案移交手续,并及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和有关归档部门联系,提供调整情况。
凡工程所在单位撤销时,其所属民防工程的档案移交所在地区民防部门管理。
停建、缓建民防工程的各种技术材料,由建设单位妥善保,待工程续建竣工验收后,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建造民防工程,凡经各级民防部门批准的民防建设项目(含结合基本建设建造的防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设单位在批准建设项目后和办理工程质监书同时,必须到市民防办工程档案室办理民防工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