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职权界定报表
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兴北路33号
咨询电话:86398202 投诉电话:86398202
填表联系人:马竹君联系电话:86398206
表一: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施行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9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
行政法规
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
2
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8月1日
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日
4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10月1日
5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3年3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
部门规章
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日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2年1月1日
3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8年1月1日
省地方性法规
1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日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2年7月
3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005年1月1日
4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日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998年1月2日
6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5月1日
省政府规章
1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1995年8月1日
2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00年5月1日
表二: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含印发机关、施行时间、条款项)
执法
主体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1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1项(2000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4月21日省建设厅公布,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海区
执法局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含印发机关、施行时间、条款项)
执法
主体
(有委托执法的)
受委托单位
(有委托执法的)
委托文件
2
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2项
3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4项
4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未经批准在道路、建筑物立面悬挂气球、标语、彩旗等物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5项
5
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5项
6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6项
7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7项
8
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第8项
9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40条
10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41条第1项
11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