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稿)》
征求意见公告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我市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辅警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防控力量,全面促进平安苏州、法治苏州、和谐苏州建设的重要政府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市公安局起草的《办法》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对《办法》修改稿的理解,同时公布了《办法》的起草说明。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办法》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于12月30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
附件:1、关于《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稿)》的起草说明
2、《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关于《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修改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发挥辅警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防控力量,全面促进平安苏州、法治苏州、和谐苏州的建设,市公安局委托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起草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截止2010年12月底,苏州大市范围内常住人口6376558 人,流动人口6234349人,其中苏州市区常住人口 2424759 人,流动人口2278251人,社会治安压力非常大。目前,我市辅警主要分布在治安、交通、社区、消防、后勤保障等岗位,成为辅助人民警察维护苏州社会治安稳定不可缺少的一支队伍。2010年,全市辅警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带领下,协破各类治安案件、刑事案件2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万余人,挽回经济损失达1500余万元。同时,辅警在履行职责中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形也不可忽视。以2010年为例,全市辅警因工受伤124人,因工致残16人,因工死亡6人。
辅警与人民警察同为当前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其工作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作为公安机关最重要的助手,辅警在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同时,有效缓解了警力不足、有效节约了行政成本,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但由于缺少基本的立法规范与保障,辅警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待遇偏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频繁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立法的规范与保障。
二、《办法》的起草、修改及征求意见过程
为推进和开展这项工作,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从2011年3月开始,与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专门组织力量,对我市辅警的现况开展多次调研,并对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辅警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学习研究,作为实证分析样本。起草过程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先后六次邀请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辅警代表及相关专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四次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转发各县市区和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经若干次修改完善,制定了并向政府上报《苏州市辅助警察管理与保障办法(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即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意见,市公安局专门征求了国家公安部和数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的意见,在认真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包括辅警的定义、适用范围,招录与管理原则,辅警的地位、职权、纪律及装备使用,辅警的录用,辅警的管理,合同解除,待遇与保障、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称谓和适用范围问题
关于警务辅助人员如何称呼,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有的建议使用警察辅助人员,有的建议使用警察执法辅助人员,有的建议使用警察助理,有的建议使用治安辅助人员,有的建议使用警察雇员,有的建议辅助警察,有的建议直接用辅警。现《办法》采用“警务辅助人员”,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警务辅助人员辅助的是警务工作,而不是辅助具有警察身份的人;二是警务辅助人员可以简称为“辅警”,这已在社会上形成约定俗成的称谓,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警务辅助人员是一种职业,其与公安机关的法律关系为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警察队伍的一个新警种,避免了与“警察”概念的混淆;四是本《办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明确和规范对辅警这支队伍作为人民警察的助手和社会治安辅助力量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其辅助人民警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警务活动以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性质,特别是要将之区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