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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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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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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仪、PH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检验室
150平方米以上;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烘干设备;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其中,生产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征得基因权人的书面同意;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并配备高速离心机、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等转基因成分检测专有仪器;
(四)种子库房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有专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1名以上;
(六)生产地点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以及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年种子生产播种50日前,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证明、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种子检验、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基因权人书面意见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