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三届董事会十次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对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所界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上述两种指定报刊上同时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外披露信息;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除依法披露信息外,不得利用公司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办法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的任何信息。
公司信息的提供人为董事、监事、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提供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提供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的提供人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的提供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