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
。
。
。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
级别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学分
合计
国家级、市级项目
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活动
三级医院
10
15
25
二级医院
7
18
25
一级及以下医院
5
20
25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 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