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声誉,规范就业行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推荐表及协议书发放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三条:推荐表及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具备毕业派遣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推荐表(每人一份)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院、系严格审查并做好毕业生的鉴定评语,学生工作处签章后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条:协议书按编号发放,每人一式四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10日内到本人所在院系和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完签约手续,作为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字并表明应聘意见后,只要用人单位或学校的任何一方盖章,协议即已生效,这在法律上的依据称做“延迟送达”。这时,不让原单位盖章或不让学校盖章,都将构成违约。)
第六条: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将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亦将对其严肃处理。
第七条: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内容不得涂改,复印无效。
第八条:毕业生如因考取研究生或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须在5月30日前将协议书交回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九条: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若不慎遗失,须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总支副书记签字同意,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第十条: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不属补发范围,可到就业指导中心随时更换;因填写错误要求更换者缴纳工本费后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协议书签约程序:
1.      毕业生领取院系下发的协议书;
2.      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在应聘意见栏内签字;
3.      用人单位签署接受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盖章或招聘负责人签字;
4.      毕业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5.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10日内将协议书送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6.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二条:毕业生违约手续办理的一般程序为:
1. 原签约单位提供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协议书;
2. 违约毕业生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原因;
3. 院系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持原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和原签协议书及签好院系意见的个人申请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在规定的时间未上交协议书,且没有办理户口、档案挂靠(或托管、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学校视为无接收单位,其派遣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等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五条:协议书为格式合同。一经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生源管理、就业协议书、推荐表附加说明
一、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