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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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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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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点项目的确定,根据每年年度计划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通过年度计划的下达予以界定。
    第六条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重点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九条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十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需要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在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前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审核;
    (三)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会同综合计划管理处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