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电监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电监办(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承办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江苏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南京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增加特许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范围。
第四条南京电监办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特殊情况可少于6年。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适用表格
第五条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业务分为以下四种:
(一)新申请许可证业务(以下简称新申请),是指未取得许可证;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已过期;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在合并或分立后新设立的单位,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取得许可证。
(二)许可证延续业务(以下简称延续),是指申请单位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将届满,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三)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持有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
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四)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以下简称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已取得华东电监局或南京电监办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其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第六条适用表格
办理新申请、延续、许可事项变更的,适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适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第七条填报《申请表》的应同时提供以下附件:
附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申请一级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附件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五:安全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岗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六: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岗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七: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八: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附件十: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附件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附件十二: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
附件十三: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实物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
附件十四:合并证明材料;
附件十五: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十六:分立证明材料;
附件十七:南京电监办认定的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十八:分立前单位持有的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十九:申请延续、许可事项变更的单位的许可证正、副本。
第八条填报《变更申请表》的应同时提供以下附件:
登记变更附件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正、副本。
登记变更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各类申请表及附件中的规范格式文本由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提供,或在南京电监办网站行政许可栏目下载。
第三章申请
第一节新申请
第十条新申请承装类许可证应填报:
(一)《申请表》;
(二)附件一至附件八、附件十一、附件十三;
(三)申请一级至三级的还需附件十二;
(四)合并后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