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城市和高速公路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地市级城市、省道、国道不少于200人民币万,县城和县乡道不少于100人民币万。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
(八)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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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九)加油站迁建视为新建,市(州)上报材料与新建上报材料一样。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改、扩建的审批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迁建、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