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四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逐步构建适应新时期教师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四周期继续教育工作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含职业中学教师、幼儿教师、特教教师,包括受聘为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第四周期继续教育采取市、区(县)、学校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天津市教委对继续教育实施宏观管理和领导,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继教中心),受市教委委托,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调查研究国内外教师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方法、模式等提出决策建议;对各级各类培训进行指导,负责制定市级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专项培训的培训方案,并对区(县)级培训、校本培训进行指导和方案审定
;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校长培训和专项培训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对培训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和课程资源库。
(二)区(县)教育局根据市教师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负责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区(县)的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区(县)级培训质量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学校的校本研修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对学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控。
(三)各中小学教师任职学校是中小学教师实践、教研、科研的主要活动基地。中小学校长是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校要合理制订本校参加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组织安排教师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培训并负责组织实施校本研修。
第二条按照建立开放、有序、高效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的要求,第四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以天津师范大学、区(县)教师进修学校(教育中心)、中小学教师任职学校为主体,其他高等院校、教研室、教学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一)天津师范大学等高校负责天津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院校培训工作,承担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和专项培训工作
;对小学教师和区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为全市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和校本研修培训提供资源支持。
(二)天津市各区县教师进修学校(教育中心),负责所属区(县)小学教师的院校培训工作,承担区级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协助区(县)教育局进行校本研修的规划、指导和管理,配合市级培训机构落实市级培训的培训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任职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结合本校实际和教师需求设计校本课程,完成校本研修任务。
(四)市教研室、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按照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需求和工作需要,在继教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参与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第四周期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要努力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渐实现远程网络化管理。本周期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要实行网络化管理,所有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利用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远程在线管理,其他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要逐渐实现远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