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财经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与维修管理规定
(1999年制定,2005年5月第二次修订)
为做好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年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仪器设备的保管
一、仪器设备一般由各实验室分别保管。学院、系(部)实验室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应用的性能与精密度。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对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三、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私自拆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拆卸者自负。
四、为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和仪器设备质量,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如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未经系领导同意,一律不得私自带出。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工作是保证仪器设备技术等级和延长使用寿命的必需工作,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使用保管人应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修理。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必须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及时予以维修,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保持完好可用的技术状态。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可由使用保管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外修。仪器设备外修时,使用单位必须首先搞清修理单位的地址、技术业务情况、修理时间和大致经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修。送修的包装、运输、催货、验收和合同办理等具体手续,均由送修单位负责。
四、经费单列部门和单独核算部门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该部门相关经费支付。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事宜按《天津财经大学实验室物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五、仪器设备修复后,使用保管人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维修单”上签署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向承修方交涉重修或索赔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