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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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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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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效益,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推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博士后创新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用于资助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研究的启动经费。
第三条博士后创新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资助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分等级按项目资助。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资金的立项、分配和监督管理,省人事厅主要负责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支持方向
第五条申请博士后创新资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在我省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办结进站手续并通过开题答辩;
(二)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三)选题范围紧密结合山东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我省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第六条博士后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向是:承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关系我省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的项目。
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国家统招统分博士和海外留学博士在站期间承担的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博士后创新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博士后创新资金,须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博士后站初审同意并报设站单位审核后上报。
(二)中央驻鲁单位、高等院校、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属以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须经市人事局审核把关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省博士后创新专项资金分三个等级给予资助。一等资助项目主要面向承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关系我省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的项目;二等资助项目主要面向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三等资助项目主要面向所在专业及学科有创新、有突破的科研项目。
涉密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单独组织评审。
第九条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门类进行分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研究提出一、二、三等资助项目名单,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名义在山东人事信息网和设站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研究确定并公布年度资助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名单,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下达博士后创新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博士后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能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生活费用、劳务报酬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博士后创新资金到位后,由承担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资金使用预算,并报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使用时,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开支制度。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