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
人员类别
总学分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备注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20学分
 
 
Ⅰ、Ⅱ类学分均可
护理师
以上护
理人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5学分
20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
级医院、一级(或省级)
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0学分
其他中
级以上
卫技人
员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8 学分
17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
级医院、一级(或省级)
防保机构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0学分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
项目类别
计分方法
学分类别
主讲人         学员
 
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⑵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分/1小时     1学分/3小时
 
1学分/1小时     1学分/6小时
 
1学分/3小时     每个项目授分不超过5学分      
 
Ⅰ类
 
Ⅰ类
 
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2、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    论文摘要          
会议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