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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性质严重者。
第13条 擅自进入采空区者。
第14条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放炮、排放***等警戒区域内者。
第15条 放炮撤人布岗不到位或站岗人员失职;第一次启爆后,未经检查***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
第16条 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者。
第17条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执法人员者。
第18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300元—500元以上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9条 放炮及排放***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
第20条 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的责任者。
第21条 擅自移动***监测设备主机或探头者;擅自甩掉***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人为用木楔等塞开关按钮的责任者。
第22条 擅自进入***尾巷或其它禁区者。
第23条 发生机车追尾责任者。
第24条 采掘工作面不装炮泥或用煤粉等可燃物作炮泥放炮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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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2021年4月18日星期日18: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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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不在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启爆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第26条 井下使用非正规放炮器钥匙放炮者。
第27条 ***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第28条 发生机车刹腰的责任者。
第29条 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
第30条 现场跟班队长脱岗者。
第31条 新工人未经矿组织入井培训就安排入井上岗的责任者。
第32条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多人受伤的责任者。
第33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第34条 发生机车碰头的责任者。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三类违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综合管理
第35条 每天必须由地面值班矿级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班前会,缺一次处罚值班领导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科、队必须按***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36条 各队未组织召开班前会,对队长或班长罚款100元/次,以现场实际抽查和记录为准(无记录视为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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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各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或记录不完整,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38条 紧急情况下,调度室找不到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待令,若故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对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39条 现场跟班队长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