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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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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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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 1年12月7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 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体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 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 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计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 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 2 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第十条设立风景名胜区,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织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 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第十二条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第三章规划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 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 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它基础设施布局, 以及重要景观建筑的方案设计等。第十五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二) 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三) 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四) 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 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