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项目审批
(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1、分类管理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②、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③、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④、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①、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②、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③、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④、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⑤、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⑥、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3)、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①、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②、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2、审批条件
①、项目建设是否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
②、项目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
④、是否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环境风险防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⑤、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有辐射环境安全培训计划,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且无职业禁忌症。
⑥、提出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有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经济、人员管理能力。
⑦、开展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处置设施和相应能力。
⑧、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3、审批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Ⅰ类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审批,其他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需要由市环保局出具审查见。
二、许可证审批
(一)、提交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申领相应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7)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正、副本。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按顺序排列并显著区分。
(二)、批准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