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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招生广告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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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招生广告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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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招生广告的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招生广告的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以下简称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发布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
二、办理手续
1、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事前备案手续。未经事前备案,不得发布。
2、职业培训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表》(见附件)。
3、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提交下列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2)《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表》;
(3)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已备案的招生广告如需更改,变动,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重新备案。
三、广告内容要求
1、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载明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或批准文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广告内容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范围,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2、广告内容中如包括“办学先进单位”、“联合或委托培训”、“推荐单位录用”等字样或“培训合格率”等数据,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并注明出处。
四、法律责任
1、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由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职业培训机构未能履行招生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表》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表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办学许可证
编号(或批文号)
邮编
广告备案编号
沪( )培广备_____号
计划发布媒体
广告内容
教育培训机构(盖章):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供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保存备用;
2、本备案表盖章后有效;
3、本备案表留存一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