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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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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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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5-26 15:44:00 来源: 外资与经贸处
为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项目核准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二)按照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明确核准权限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对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和省政府等另有规定外,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下放或委托履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
三、规范项目管理
(五)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由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请人直接报省辖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六)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应符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
(七)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重点从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规划、土地、环保和节能等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努力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