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新增人员需要领取《从业人员信用手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二)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或记载近期社会保险交费情况的个人社会保险手册;
(三)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五)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第八条需要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将上述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向设区的市招标办(处)提供书面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设区的市招标办(处)对原件、复印件、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报省招标办留存,作为发放《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依据,同时将代理机构录入的相关信息上传,记录在**信息系统“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将上述申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直接向省招标办提供书面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作为发放信用手册的依据。省招标办对原件、复印件、录入信息核对一致后,将相关信息记录在
“招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中”。
第九条  代理机构跨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当先取得《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备案表》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并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经省招标办核对,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信息系统“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信用数据库”后,发给《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从业人员信用手册》。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的,可以暂不提供《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凡未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作为信用记录缺失,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示,并不得承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专职人员减少等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再持《代理机构信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