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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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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放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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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放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促进全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收购站(以下简称收购站),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含扩权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四条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检测、计量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挤奶厅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械挤奶员2名以上;
(八)有固定的奶源;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收购站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二)收购站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奶源情况;
(四)开办人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和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六)机械挤奶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不掺杂使假的承诺书。
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20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验收审批程序
(一)材料审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进行现场验收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并告知原因。
(二)现场验收。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