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及我省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备案主体是正在经营的各类粮库和新设立的粮油仓储企业以及有粮油仓储业务的加工企业、物流企业、销售企业、进出口企业或拟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其他行业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管理办法》规定,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备条件解释说明详见附件1)。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备案时,粮油仓储单位遇到所在地无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辖区内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就近原则指定一个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同一行政辖区内,但不在同一管辖县(市、区)的,原则上由粮油仓库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备案管理,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隶属于同一企业的不同仓库数据进行汇总,具体办理按照有利于粮油仓库单位备案的原则由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的粮油仓库分布在不同行政辖区内,如出现各级粮食储备库等情况的委托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本着粮油仓储单位不重复备案的原则,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归属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级粮食储备库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必须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纸质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一份;表样由粮油仓储单位自行打印,(详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纸质两份);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纸质两份);
(四)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纸质两份);
(五) 粮油仓储主要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
(六)能够证明具有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能力的书面材料;
(七)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保管、检验、粮机设备操作与维护等粮油仓储工作且目前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对原件,复印件两份)。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地开展业务的情况,携带上述材料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收到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备案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九条收到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粮油仓储单位书面申请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备案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详见附件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接受申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对,核实一致的,对备案登记表盖章确认,签署备案意见,给予备案编号,填写《
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一条接受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单位留存下列材料:《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企业一线从事粮油仓储工作且仍在岗的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需要留存的其他材料各1份。
第十二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本辖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后,按照《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将在本辖区内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逐一登统,逐级汇总上报。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6、12月底前将备案结果汇总上报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翌年1月15日前将备案结果汇总上报省粮食局;上报材料为《河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纸质文本(由接受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和电子文本各1份。从2011年4月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可公开的基本信息,应刊登在备案地省辖市粮食局网站上,供工作中参阅。
第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