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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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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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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生活生产基础条件,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和《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16号)的精神,省依据财力可能,安排部分引导资金,设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专项补助计划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列入市、县计划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可参照执行,列入国家农村人畜饮水建设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地要根据《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饮水项目)是指:为解决农村农民饮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以地方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多渠道资金投入兴建的农村水源工程、净水工程、引水工程、输配水工程、雨水集蓄工程等项目。饮水项目分改善和解困两类:
改善项目指现有乡(镇)、村水厂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供水保证率低于60%的改、扩建或新建项目;县城或中心镇供水能力富余,有条件向周边农村延伸的管网建设项目。
解困项目指海岛和部分山区县人均日生活供水量少于60升,难以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而由户、村为单元建设的小型或微型饮水设施。
饮水项目范围不包括用于解决县城及以上规模城市居民饮用水、企事业单位等用水的供水工程和已经列入国家或省水利重点工程或省水利基本建设计划项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申请列入省计划的改善项目新增受益人口要求平原地区8000人以上,丘陵地区5000人以上,海岛、山区3000人以上。解困项目新增受益人口要求在500人以上,可由若干相邻项目组合,偏远困难地区立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饮水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日供水规模小于1000吨或内容单一(如城镇水厂的管网延伸等)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可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供水水源规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划为依据,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按浙委办〔2002〕40号文执行,报市备案;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九条 申请列入省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7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2、次年度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实施项目计划表(见附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当年8月底之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参照上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经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的原则,商省财政厅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次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 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由各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在当年8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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