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5年2月公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新生入学注意事项》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合格者获得学籍,准予注册,编写班级、学号、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院卫生科和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在下一学年开学前申请复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科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新生班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需由招生部门或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按期持学生证及有关交费凭据到系办公室报到注册,系办公室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图章,签署注册时间,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含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办公室在学生注册截止日期要将学生到校情况(注册、请假、迟到、旷课)分年级统计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六条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
—6年,连续四年不能取得规定毕业学分者,继续学习应缴纳培养费,且食宿费、医疗费自理。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形式主要有开卷、闭卷两种)。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记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小于60分)。需要换算时,优秀取90分,良好取80分,中等取70分,及格取60分,不及格取50分。
第九条学生的课程成绩的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核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包括实验、见时测验、期中考核),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一门课程跨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必须进行讲授,每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再重修。确因某种疾病不能修读体育课者,可持医院可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卫生科签署意见,向所在系申请改上保健课,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到体育系办理本学期体育课改上保健课手续。保健课成绩不能记为优秀、良好,只能记中等或中等以下成绩。
第十一条对学生思想品德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期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及该课程难度系数;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分数之和。
即:每门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数之和
注: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事先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系办公室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缓考。凡经批准缓考者,由教务处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凭缓考证明参加下学期开学教务处组织的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和学分均以零分记载,在学生成绩表、学籍表中注明该门课程“旷考”或“舞弊”字样。凡经同意缓考的课程,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考试,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考试、考查成绩由主讲教师负责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