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结算,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单位建设工程全部完工、经点交验收并由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时,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编制、审核、审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六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第七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竣工结算。3第八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按已递交的竣工结算余款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第九条竣工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审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同时加盖编制、审核单位印章。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发承包双方对结算价款有异议的,双方进行协商;或提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起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再对同一竣工结算进行重复审核。第十条竣工验收备案前,发承包人应共同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将备案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2、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3、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4、工程竣工结算书;4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支付清单;6、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单位的资质